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2024年,安徽省市場監管局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守護“知識產權”專項行動,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查辦了一批與群眾緊密相關、性質惡劣的違法案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合肥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安徽華譽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4年11月1日,合肥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安徽華譽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銷售侵犯“KOHLER”品牌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8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8月21日,合肥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線索,依法對合肥某公司辦公大樓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衛生間中含有“KOHLER”標識的多套衛生器具涉嫌侵權,遂立案調查。經查,案涉產品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上述衛生間改造裝飾工程的承包人為安徽華譽裝飾工程有限公司。該衛生間改造系包工包料的裝飾工程,當事人作為承包人在包工包料的承攬工程中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合肥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本案系建設工程領域查辦的一起典型商標侵權案件。與傳統經營場所相比,建設工程領域的商標侵權案件具有一定的隱蔽性。本案的查處,起到了查辦一起,震懾一片的作用。
2024年5月14日,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馬鞍山市博泰標牌廠銷售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1月27日,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根據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對馬鞍山市博泰標牌廠銷售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主要從事標牌生產、銷售。志博機械經營部(已另案處理)在當事人處訂購他人注冊商標標牌、銘牌,當事人在未核實志博機械經營部是否為注冊商標持有人或授權人的情況下,按照其要求制作了假冒的注冊商標標牌、銘牌,違法經營額共計4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馬鞍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商標印制單位應當對商標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證明文件和商標圖樣進行核查。當事人在未核查商標印制委托人相關材料的情況下,偽造注冊商標標識,損害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市場監管部門將加大知識產權執法力度,嚴查侵犯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維護商標品牌和市場競爭秩序,切實保護權利人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2024年3月5日,淮南市八公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張某等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專用權服裝的違法行為,因當事人行為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至公安機關進一步處理。
2023年9月25日,八公山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投訴線索,發現一家名為“情懷Emotional”網店銷售的“始祖鳥”秋冬加絨三合一戶外沖鋒衣和“始祖鳥”黑金硬殼沖鋒衣等品牌的服裝涉嫌侵權,遂立案調查。經查,上述品牌經認定為假冒注冊商標權利人的商品,涉案網店系張某等人經營,違法經營額達10.4萬余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因當事人行為涉嫌犯罪,案件已移送至公安機關進一步處理。
侵犯注冊商標權的服裝,產品質量難以保障,給消費者身體健康帶來一定隱患。本案侵權產品數量多、涉案貨值大、社會影響惡劣。案件的成功辦理,有力打擊了服裝生產銷售領域的侵權假冒違法行為。
四、銅陵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安徽智醇酒業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4年7月7日,銅陵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安徽智醇酒業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白酒、罰款7.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月19日,銅陵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安徽智醇酒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的營業廳擺放的“五糧液”白酒、倉庫貨架擺放的“貴州茅臺”白酒涉嫌侵權,遂立案調查。涉案兩款白酒經權利人“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協助辨認為假冒注冊商標的產品。經查,當事人的違法經營額為4.63萬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銅陵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近年來,酒品制假販假呈現行為團隊化、方式隱蔽化、銷售渠道網絡化等特點。市場監管部門將不斷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行為,始終保持“零容忍”的高壓態勢,重拳出擊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
2024年11月8日,安慶市太湖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宋某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日豐”管道、配件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9.38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9月25日,太湖縣市場監管局收到浙江省諸暨市市場監管局的《案件線索移送函》,線索顯示宋某某明知周某某(已另案處理)生產銷售的系假冒“日豐”商標的管道、配件,仍從周某某處購買該管道、配件,并加價轉售給他人。經查,當事人宋某某無營業執照,自2020年5月至2022年4月止連續25次通過微信從周某某處購買假冒的“日豐”水管和配件后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太湖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銷售侵犯知識產權水管和配件,損害了消費者和權利人合法權益,破壞了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依法應予嚴懲。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廣大消費者,應到正規商店購買商品并認真查看外包裝上的標識,留存相關票據,發現問題及時撥打12315進行舉報投訴。
2024年6月12日,滁州市定遠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定遠縣喆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證明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作出沒收侵權的產品、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16日,定遠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來到定遠縣喆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倉庫中有藍色包裝箱(喆智貿易)包裝的“爆腌魚”93箱,包裝箱上印制有“綠色食品”標志,另在其耗材庫發現有上述未使用藍色包裝箱937個。經查,當事人在未取得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授權的情況下擅自在其公司生產的“爆腌魚”產品外包裝箱上使用“綠色食品”商標專用權標志,貨值金額為1.86萬元。當事人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擅自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定遠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綠色食品”標志是一種特殊的食品標志,在消費者心中具有很高的權威性。“綠色食品”標志系依法注冊的證明商標,受法律保護,未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綠色食品標志。市場監管部門將不斷規范市場主體生產經營行為,促進市場主體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七、蚌埠市市場監管局查處蚌山區巴洛克木業經營部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4年6月14日,蚌埠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蚌山區巴洛克木業經營部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作出沒收涉案商品、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9月12日,蚌埠市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舉報,稱蚌埠市蚌山區巴洛克木業經營部銷售的地板是假“柏爾”牌地板。蚌埠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并于2023年10月25日對上述產品依法予以扣押。經生產廠家鑒定,該地板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產品。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蚌埠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商標是識別商品和服務來源的重要標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地板,不僅侵害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更給消費者帶來利益損失。本案的查處,有力保障了商標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八、宿州市碭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碭山縣朱老三百貨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電池案
2024年8月30日,宿州市碭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碭山縣朱老三百貨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電池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商品并處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8月2日,碭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碭山縣朱老三百貨店進行日常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的“南孚?堿性電池”涉嫌侵權。經鑒定,案涉產品均為侵權商品,當事人無法提供供貨方資質、購貨票據以及產品銷售記錄。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相關規定,碭山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小商品大民生,銷售假冒電池在侵犯商標權利人合法權利的同時擾亂了市場秩序,威脅消費者生命財產安全。市場監管部門將圍繞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小家電、日用化工、五金電料等消費品開展執法檢查,嚴厲查處侵權假冒違法行為。